一、项目名称
聂拉木县113个“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3-13251。
三、有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1:四川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四路166号8栋2单元2层7号。法定代表人:杨新;联系电话:17389098157。
1、被投诉人1: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南47栋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慧妮;联系电话:17389092140
2、被投诉人2:聂拉木县113个“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评审委员会。
(二)投诉人2:中资锐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2栋2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宋红梅;联系电话:18181111117。
1、被投诉人1: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南47栋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慧妮;联系电话:17389092140。
2、被投诉人2: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一)我局分别收到以上的投诉事项,现将投诉处理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1、2):按照招标文件第41页第五章 采购清单及要求,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内容并不是《聂拉木县113个“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三标包》质疑函的回复(以下简称:质疑函的回复)中提到的“采购清单仅要求对37个项目作为一项进行报价”规定;也并不是《质疑函的回复》中提到的“采购清单附件仅针对具体那37个项目进行补充说明,并未要求针对具体37个审计项目进行详细报价”要求,是评审专家错误评审研判的行为。
经调查:(一)招标文件第17页2.3.1投标报价的规定:2.3.1.2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对某一标段中的货物进行投标报价,
但对每一标段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否则投标无效
。2.3.1.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2.3.1.5投标文件中……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清单及要求5.1 采购清单,聂拉木县113个“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包清单》提供了“清单”和“清单附件”,“清单附件”分别提供了《37个“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具体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其总投资。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产生理解歧义,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也产生理解歧义,评审专家不存在错误评审研判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1:四川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在中,逐条响应和人员、办公设备等落实,完全能满足项目审计的事实,应该评审得满分。
经调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上述投诉事项一(投诉人1、2)投诉事项的“清单”存在理解歧义成立,我局进行受理,作出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二、三标包招标无效的决定,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招标活动。同时建议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次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进行修正。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聂拉木县人民政府或日喀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聂拉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决定书。
聂拉木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