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财政 2023-06-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54000022210200007466

二、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机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奥体康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被投诉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72号(中银广场对面)

相关供应商:南京艺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华塘路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公司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我公司提出质疑事项1—10、11、13项不予回复;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现场串通其他投标人,私下通知其他投标人携带原件,允许其他投标人无限期解密;投诉事项3:本次招投标中标结果公布不详尽;投诉事项4:南京艺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中虚假应标;投诉事项5:招标公司以投诉人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不完整进行废标,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五、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不在投诉受理范围之内,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3中“中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勾结谋取中标”和“未带原件四家投标公司涉嫌围标串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关于“招投标结果公布不详尽”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的问题进行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问题改正。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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