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投诉信息公告

财政 2023-07-27 00:00:00


             

关于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1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胡诗华

投诉人2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英雄路贡吉林小区3栋3单元802

法定代表人:卢小华

(二)被投诉人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幸福小区A2区5栋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树远

相关供应商:西藏添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日月湖水景花园1区6排7号

法定代表人:鲁明亮

(三)采购人林芝市财政局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3-13926)

三、基本情况

   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这二家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就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3-139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19日、5月24日先后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5月25日分别给两家投诉公司下达《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我局于5月29日先后收到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递交《关于对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采购过程的投诉》和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受理处理。

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

(一)2家公司的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件商务评审第3条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中注:“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需参加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委托的相关类似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人: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件商务评审第1条公司业绩:“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个类似服务业绩,最多得15分与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第3条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需参加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委托的相关类似业务满15个业绩得1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办法出现严重缺陷,招标文件未明确公司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为同一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

投诉事项3(投诉人: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我公司投诉中标公司业绩存在虚假情况。

(二)二家投诉公司的投诉请求:

1、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存在歧义和缺陷。招标代理机构无所作为未组织专家对此质疑进行答复,且答复内容与质疑条款无实质性关系。因此该投诉公司要求监管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体现公平公正,希望对中标公司提供业绩原件进行核实。

五、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调查情况。被投诉人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23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更正公告。2023年5月11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在中标公示期间,该代理机构先后收到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公司的质疑函,分别于2023年5月17日、2023年5于18日予以回复。以上事实,有质疑函和质疑答复、更正公告等佐证。

本机关受理此案后,依法于2023年5月29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本项目原评审专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

(二)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投诉书、投诉答复书、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视频录像、取证回复函、专家协助答疑说明等资料,经调查显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设置“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需参加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委托的相关类似业务......。”该投诉事项是对招标文件的投诉。

经核查评审专家评审资料中的采购人确认函,原评审专家评审时已经出具“经我们对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采购项目文件项目要求,评审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后,一致认为本次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采购项目文件内容无歧视性和特定性。”故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和特定性。

根据评审专家出具的协助答疑说明,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评分设置要求“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需参加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委托的相关类似业务......”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包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涵盖了大多数行业,再者是为了保证项目拟配备人员有相关工作经历、均为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的业绩和经历跟投标人没有关联,没有限制供应商的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局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规定: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置“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需参加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委托的相关类似业务......”,实质上是为了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作为林芝市财政局2023年度购买服务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项目具体的执行人,是决定该服务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对投标人配备的项目人员履约能力的评定,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条件。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标文件评标办法附件商务评审第1条公司业绩:“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个类似服务业绩,最多得15分与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第3条项目组拟配备的人员需参加过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委托的相关类似业务满15个业绩得1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办法出现严重缺陷,招标文件未明确公司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为同一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

根据评审专家出具的协助答疑说明,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公司业绩与个人业绩认定标准不同。即,公司业绩是指投标人承接的所有类似业绩的业绩;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是指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从事类似业务的业绩,二者认定标准不同,与是否重复没有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公司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认定。

 本局经审查认为,投标供应商相关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可以直观反映投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针对项目负责人个人能力,同时也不限制项目负责人积累相关经验时的供职单位,因考察的对象和范围不一样,故评标专家理解的公司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是正确的。根据评委委员会现场评审及针对投诉事项对评分的再次复核,本项目参与投标的6家投标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与公司业绩即使是同一个业绩,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规定均分别给予得分,评审专家也按照这个理解对6家投标公司进行打分。经本机关核查评审专家对6家投标公司负责人业绩与公司业绩得分,专家打分不存在错误。故对于所有投标人来说评分标准是一致的,招标文件虽然未明确投诉人所述是否同一业绩得分,但不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故我局认为本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投诉人西藏和智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递交的《撤销投诉书申请函》,撤销对本项目的投诉。故本投诉事项终止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评审专家)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市财政局特聘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一)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投诉事项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终止该事项的投诉处理。

  (四)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事项均是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期限最晚应于公告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4月25日,但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月15日才递交的质疑函,代理公司违法违规受理并答复。对于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受理并答复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的质疑进而引发的投诉问题,本机关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同时对代理机构进行通报,处理处罚结果将另行下发。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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