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财政 2023-09-08 00:00:00


西藏昌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CG2023-15326

二、项目名称:“十三五时期扶贫产业项目清产核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级审验及对部分重点项目绩效及合规性审计业务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昌都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嘎东街社区362号

当事人2:西藏名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普安家园二期9-1-3号

四、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该项目采购文件第11页规定,评标情况公告在《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30号)第三条之规定。

2.该项目采购文件第9页规定该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第11页规定该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但要求“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文件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的方式递交至西藏名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投标单位合理安排纸质递交时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该项目采购文件第61页将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作为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4.该项目采购文件第61页,评审因素“服务方案设置分值20分,评审标准“对本次投标项目制定详细、完善的组织、管理计划、岗位职责.....根据方案酌情打分,方案科学、完善、适用得5-10分,较科学、完善、基本适用得10-15分,一般得5-10分,差得0-5分”。“规章制度、“应急方案、“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与“服务方案存在相似设定,四者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有关规定,此监督检查结果将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昌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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