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财政
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并于2023年4月20日—4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期,我厅重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形成了《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量基准指导意见》。
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0月19日前,通过电话(0891-6284709)或电子邮件(xzczcgb@163.com)提出意见。
附件:1.《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量基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