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
一、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中心 B0902-00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佳林
联系电话:18008918204
授权代表:常景素
被投诉人:西藏西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张女士 15390328376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滨河大道西侧雅喜阳光花园北 25 栋 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由西藏西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定结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维修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ZFCG2023-16661)提出质疑,因对西藏西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我局依法进行受理。
投诉事项1: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02月 19 日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 (2014) 28 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投诉事项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9 年 7月 26 日 下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38 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投诉事项3:法律依据:资格性审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投诉事项4:招标公司回复不符合要求
三、投诉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告知了此投诉事件具体内容,现查明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02月 19 日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 (2014) 28 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西藏西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回复,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向我局进行投诉。
经我局调查: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公司提供经年检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1、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明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检制度已经废除,若需投标公司提供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上详细说明,招标代理机构此项要求不符合文件规定。
2、根据《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指出: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证明该公司属于正常营业状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十条指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当中,可知已完成正常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工作。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9 年 7月 26 日下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38 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西藏西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回复。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向我局进行投诉。
经我局调查认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该事项。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资格性审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向我局进行投诉。
经我局调查: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需提供年检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经调查,投标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二维码截图,可查询到公司的基本信息和运营状态,结合回复1答复内容。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西藏创艺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招标公司回复不符合要求。
经我局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代理机构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2、3成立,第4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成立,综上分析,此项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定结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维修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ZFCG2023-16661)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到定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附件2:《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附件3:《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定结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定结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