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 2024-01-0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004

投诉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袁岳

委托代理人:李双艳

被投诉人1:西藏昌都市财政局

所在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被投诉人2: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昌都市卡若区

投诉人对“市本级预算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事前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3-16644)相关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231128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举证的文献资料“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的招标编号《XZLZ-BMC-2017-230》的项目入库通知”仅用作证明其有相关的从业能力,并不是以此来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此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71号)已取消任何入库”的相关解读性文件中并未对任意入库单位的能力表达过质疑,仅是废止“破坏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对于标文存在描述不清或者其它原因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而不是直接废止标文,此举有故意针对的可能。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内容是必要举证,此处举证的目的是证明其合法性和执行力,此处信息应当和投标文件中举证的人力资源板块,即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一、商务文件”的“(十)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相结合来进行审查,并不是单一审查板块,投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在此重复举证。对于投诉人标文存在描述不清或其它原因时,代理机关应当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而不是直接废止其标文,此举存在故意针对的可能。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举证入驻“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情况截图也仅仅是证明其有相关的从业资格,此处举证应当和人力资源板块,即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一、商务文件”的“(十)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相结合来进行审查,并不是单一审查板块,投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在此重复举证。另,投诉人未在举证中提供“国务院官网对专业咨询机构证书的管理办法”的截图,故此也是废止我司投标文件的原因之一。就此,投诉人认为,对于公司性质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国家任何机关都不会对其公司主体颁发资格性证书,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认为这是常识,无举证意义。另,无论代理公司要求的任何资质性文件都可在其举证的人力资源板块找到相应的资格证明,即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一、商务文件”的“(十)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和“(十四)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投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在此重复举证。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对于其标文存在描述不清或其它原因时应当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而不是直接废止标文,此举有故意针对的可能。

(二)投诉请求

1.投诉代理公司评标工作中无理由废止其标文。

2.投诉代理公司在公示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存在。

3.要求此次中标无效,重新开始评标工作。

二、审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为“第三方机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的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以上任一机构需提供相关职业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公司在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任何相关职业证书或情况说明,未明确响应招标文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内容结合审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和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昌都市财政局

                                   2023年18





抄送: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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