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 2024-02-2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工财采决〔20241号

 

投诉人:

核工业二 0 三研究所(联合体牵头单位)、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地址: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科源三路 86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乐力、王凯     

被投诉人1:

林芝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林芝市巴宜区永久片区尼洋大道耀辉商业城 310-314室

被投诉人2:

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四川中土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下称中标机构)

地址:

成都市温江区科惠路一段919号1栋、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红旗大道北段20-28号天虎动力创新创业基地三层22号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采购代理机构对“工布江达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3-15321)作出的质疑答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机关2024年1月16日收到投诉书。经依法审查,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117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并要求限期补正。补正期限届满,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补正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2,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不予受理,并于20241月26日向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对该项目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已处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门槛,限制或阻挠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请求:1.要求被投诉人1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实力 4 条评分设置做出合理解释;2.修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企业实力,确保对所有潜在供应商无偏见及门槛;3.对本项目采购结果做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被投诉人1答复情况1.本项目于2023年12月3日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零时至2023年12月9日零时,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按照上述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采购人及我公司均未在此时间范围内接到过投诉人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陕西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事项,也就是说投诉人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陕西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在参与此次投标的过程中是明确清楚采购文件的所有要求,并且认可采购文件所提出的所有要求,包括评审办法。

2.投诉人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陕西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结果公告已经发布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7日才对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提出质疑,并且以此提出投诉,要求对本项目采购结果做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首先从质疑阶段来说,质疑的时间点已经远远超过法定受理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质疑事项的前提条件。其次从投诉阶段来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而投诉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也就是质疑环节并未依法进行,所以投诉人并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之投诉受理前提条件的规定,其投诉事项也不应当成立。

3.土壤普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了确保参加此次普查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并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环办土壤【2017】1138号)(环办土壤函【2017】1626号)(环办土壤函【2018】190号),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上述指导性文件均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为此次采购活动提供了政策性依据支持。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总站关于做好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中采样、检测等程序统一规范实验数据可靠真实,依据有关要求确定了7家联合攻关检测实验室。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此次土壤普查工作内容中包含化学性状普查,要求供应商为耕地重金属防治污染联合攻关检测实验室是符合本项目实际工作需求的,也是为了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土壤普查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真实,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息息相关。上述所有实验室名录均是由各家供应商自愿申请,并未因此设置门槛,投诉人未在名录内,并不代表该名录指向特定供应商。

4.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表明,实验室名录中满足评审条件的供应商远远不止一家,也说明此项评审内容的设置不具备指向性,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名录中的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也只是企业正常的商业行为

5.投诉人在结果公告发布后,发现自己公司未能中标,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以此投诉,虽然未达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情形,但是此行为严重阻挠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3日,此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129日零时。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415日予以答复。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于20241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目前该项目已于12月16日在西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1月10日工布江达县农业农村局与中标方签署合同,于2024年1月12日正式开工。接投诉后,本机关已于1月17日责令工布江达县农业农村局停工。

经调查,投诉人所投诉招标文件部分为“工布江达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3-15321)的《招标文件》第七章第四条第4.5款商务部分第4项“企业实力”:

1、投标人具备耕地资源调查类重点实验室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投标人入选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环办土壤函〔2017〕1626号)(环办土壤函〔2018〕190号)的得4分。【提供投标人所在页生态环境部官网的该通知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投标人为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4、投标人为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耕地重金属防治污染联合攻关检测实验室”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上述事实有《工布江达县农业农村局工布江达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合同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时,已超出法定提交期限,被投诉人1不予受理该项质疑并无不当。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提起投诉前应已依法进行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

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耕地等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属于此次普查的重点对象。能够进入实验室名录,代表供应商具备一定的实力,在人员、设备、检测场所等方面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该评审指标设定适应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同时与履行合同的能力相关。

再者,耕地资源调查类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耕地重金属防治污染联合攻关检测实验室”等实验室名录为任何市场主体可主动申请、参评,且已存多家获评市场主体,可以保证充分竞争,该评分标准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可能性。上述要求仅作为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未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潜在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且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布江达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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