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

财政 2024-05-22 00:00:0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

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为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定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财办库〔2024〕84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同时就我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商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电子版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附件: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16日

  • 点击下载 : 附件: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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