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对本需求标准所列的服务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
三、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验收,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商业——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应当审慎研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