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西藏文本生土壤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济开发区A区医创园一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童强 电话:18173138000
委托代理人:谭可 电话:18942576622
被投诉人1: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工布江达县
电话:
被投诉人2:西藏亮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按照现已生效的(2023)藏0421刑初1号行政判决书查明认定情况,本机关对投诉人2023年5月6日就政府采购项目:工布江达县禽畜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3-13663)】提起的投诉,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和请求
投诉事项1:有关单位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已过,为非法操作。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出现了瑕疵,但并不是实质性条款,不构成废标理由。
投诉事项3: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定程序的情况认定西藏珠峰华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西藏文本生土壤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串标。
投诉事项4:有关单位质疑履约地点的描述出现前后不一致。
投诉请求:依法依规的发布中标公告,公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二、事实调查情况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于2023年03月27日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了工布江达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项目的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3年4月1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该项目在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1开标室进行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投诉人2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CA证书发布信息,确认投诉人为第一中标人。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19日,投标人西藏鸿翠商贸有限公司与林芝市鼎吴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先后以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为由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对前述质疑进行受理,且经审查认定质疑成立。2023年4月23日,被投诉人2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废标公告。2023年4月25日,投诉人因对废标结果不服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监狱、残疾人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不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要求;2.采购文件的第二十页32.1条符合法律规定,且质疑不合法;3.对认定涉嫌串标不认可;4.采购文件对履约地点的描述出现瑕疵,不构成废标理由;5.采购文件中对履约地点的描述出现了瑕疵,但是此项内容并不是实质性要求,只是普通的商务条款,不构成废标理由;6.招标文件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瑕疵并不是实质性条款,不构成废标理由。同时,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已过,质疑不成立。2023年4月27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做出了答复。2023年5月6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投诉书。
三、处理意见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有关单位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已过,为非法操作的问题。
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4月19日,供应商林芝市鼎吴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西藏鸿萃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文件条款设置不合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分别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最迟应于2023年4月13日就招标文件损害自身权益的有关事项提出质疑。前述质疑的提出确已超过质疑期限,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出现瑕疵,并不是实质性条款,不构成废标理由的问题。以及投诉事项4:有关单位质疑履约地点的描述出现前后不一致。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包括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且应当完整、明确。但《招标文件》第七页第3.8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为工布江达县农业农村局,而《招标文件》第五十四页第5条规定,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前后存在矛盾、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2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招标文件》第二十八页报价评分标准第3条,“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监狱、残疾人企业参照上述办法进行价格扣除。”的要求增加林芝市外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3《招标文件》第二十页第32.1条,“多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型号(或版本)产品的,应当按一个投标人认定。评审时,取其中同一品牌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投标人,当报价相同时,则以售后服务最优一家为有效投标人;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且经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评确认,招标文件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无法继续评审。
综上,本机关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违法等情形,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仅存在瑕疵,未达成废标条件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是否涉嫌串标的问题。经查,未有任何证据证实投诉人与西藏珠峰华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串标,投诉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因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不予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布江达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