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煜涛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经济开发区工尊东路999号粤林产业园综合楼1楼25号办公区域
(二)被投诉人1: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0112
三、项目名称
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采购项目(二次)
四、基本情况
西藏煜涛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就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011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处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关于我公司第一次质疑事项:“营业范围不符”,附件2《质疑回复函》中的回复引用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但该通知内容主要强调的是“不应对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审查标准”。不适用于此次采购项目中汽车销售的营业范围,因此,单纯引用该通知并不能充分解释和解决我公司提出的“营业范围不符”的质疑,特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采购项目(二次)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该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关于更正内容的说明为“更正内容:无”,但实际上存在涉及废标条款的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应当在更正公告中明确体现。“更正内容:无”的这一操作显然违反了招标文件更正应透明、准确的原则。而由于更正公告未能准确反映实际变更情况,导致潜在投标人对错误的补遗信息进行了判断,这无疑破坏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允性。这种做法导致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我公司认为属于项目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的重大失误,特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结合此次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2相关内容,我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违背公开透明原则,有失公平公正及失职行为,特提出投诉。
(二)投诉请求:
为了保护所有合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建议采购单位废除中标人资格,重新选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本次项目的招标。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贵公司提出的“营业范围不符”的质疑,不符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177号)文件附件中第(一)项在设置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中的第(2)条“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规定,故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显示,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采购项目(二次)首次公告日期为2024年5月6日,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该项目的更正公告,发布更正公告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满足十五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并在更正公告“三、其他补充事项”中明确了更正事项及注意事项。不存在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经我局核实,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活动。且公司内部设施完善,采购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核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核符合性审查及评审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招标事宜,并不存在偏向性。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4-20112)投诉事项1、2、3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情况说明》
2、《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177号)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