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运营项目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 2024-07-1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139

法定代表人:李政权

授权代表:卓玛特

 系方 式:18889016119

地址:林周县苏州路28

被投诉人 1

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城投翰林苑32单元102

   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9389011322

相关供应商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拉巴旺久

  址:拉萨市当热西路50

投诉人参加周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运营项目 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2024621向我递交了投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于2024621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已知晓电子政务外网公开招标涉及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前提下,仍然进行招标工作。

2.中标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评分应为满分。

三、核查情况

我局2024621日向被投诉人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告知书》要求涉及“林周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运营项”的所有采购资料及书面复核材料提供至我局。202472日,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该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了复核,且将相关情况书面形式答复至我局,我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针对投诉而提交的书面答复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按照《西藏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保通工作实施方案》网络保通方法和步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依托运营商网络资源,由运营商负责投资建设并运维,由各级工信部门根据接入数量及合同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运营商线路租赁费用。”经核实,此次采购为购买电子政府外网线路租赁运营商,并非新建新的政务专用网络,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本次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经审查发现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声明中称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加盖公司公章,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第二部分第三点评审要求,并非虚假材料。此外,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证实中标方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且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中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审,投诉人总得分93.2分,其中:商务评审得分40分,技术评审得分43.2分,报价评审得分10分。经我局审查,因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技术处置方案”中,未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制有效的方案,且出现了与本项目无关的项目名称及方案。在操作措施部分内容未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进行详细阐述,全篇都在阐述拉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措施和方案,与此次采购项目关切关联不大。此外,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在网络组织方案节点明确阐述有无线网络覆盖,与投标文件中“自有、自建物理链路承诺函”中“未使用无线传输模式”相悖。以上部分不符合评审要求,故技术评审综合得分43.2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本次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经审查发现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现做出如下决定:

1.投诉事项13属于未经质疑的事项我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林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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