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财政 2024-11-28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6幢一单元10层2室

(二)被投诉人: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幸福小区C3区-1栋三单元102室

(三)相关当事人: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3032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四、基本情况

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不满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项目的五位评审专家衡雪枝、李来栋、张雪青、杨娟、肖德娇的专业类别与需评审的本项目不符。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多处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但评审专家仍继续评审。

投诉事项3:

五位评审专家对7家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进行分工评审。

投诉事项4:

对添算所提供的业绩案例的真实性存疑。

投诉事项5:

添算所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与实际投入的人员不符,且实际投入的人员并不全有添算所为其缴纳的“2023年-2024年任意连续12个月的社保”。

投诉事项6:

本项目内定供应商是添算所。

投诉事项7:

本项目通过“控专家”来达到控制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六、投诉请求

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采购人报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条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五十条对五位评审专家予以行政处罚。

3.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对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4.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添算所予以行政处罚。

七、投诉调查情况

我局为积极响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投标人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或处理,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等相关资料,调查情况如下: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现已查明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于2024年10月21日16时00分在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5开标室进行开、评标。开、评标过程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程录音录像,本项目五位评审专家按照要求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类专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无法获知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入库专业及类别。

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公司类似业绩、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及车辆配备等事项,经研判,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

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三:

经核实本项目2024年10月21日在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影像资料及评标报告,五位评审专家均对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的各投标供应商进行了独立评审,最终得分为汇总得分。

主要法律依据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四:

经对西藏添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投标文件中的类似业绩进行了复核,该公司所提供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投诉人无相关事实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五:

经核实西藏添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投标文件,该公司社保缴纳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六:

一是经调查核实,本项目采购流程符合相关要求;二是投诉人无相关事实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七:

一是经查阅开、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该项目采购流程符合相关要求;二是投诉人无相关事实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

八、处理决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巴宜区财政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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