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垃圾处理厂处附近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林芝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投标文件中拟配备人员社保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1078.2元(大写:贰万壹仟零柒拾捌点贰元整)罚款。
四、告知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