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 2024-12-09 00:00:00


桑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4-23732

二、项目名称

桑日县县域医共体信息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成都宏创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8号附OL-07-202406110号

被投诉人: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南市海思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于2024年12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称: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报价分值低于总分值的30%,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笔记本电脑参数:屏幕尺寸:≥13.0英寸,内存:≥16GB,硬盘:≥512G,没有进行实质性相应要求。并提出诉求:请求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调整评标标准,重新审视该技术参数要求。

五、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6日,我局向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就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同时,我局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报价分值低于总分值的30%,违反了相关规定。

该项目采购需求虽有货物,但是服务类的资金比例远高于货物类的资金比例,属于服务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该项目价格分值为10分,符合规定要求。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笔记本电脑参数:屏幕尺寸:≥13.0英寸,内存:≥16GB,硬盘:≥512G,没有进行实质性相应要求。

经查,本次采购需求的笔记本仅1台,不属于《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中的批量集中采购。《关于更新中央国家机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通知》(国机采〔2024〕7号)文件中指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时,请严格遵守财库〔2023〕30号文件要求。

六、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桑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桑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桑日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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