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
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LSZC-202426DG
二、项目名称: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数字校园基础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唤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层
被投诉人1: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白定村2组301号
被投诉人2:拉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江冲路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书。
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二 商务部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DSMC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认证证书得1分,无此项证书不得分。此项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二 商务部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CMMI L3及以上证书得1分,无此项证书不得分。此项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3: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二 商务部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安全应急)三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1分。此项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4: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二 商务部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得1分,无此证书不得分;此项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5: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二 商务部分中要求,投标文件需提供投入本项目人员资格证书及投标人为实施团队成员在本单位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
投诉事项6: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二 商务部分 4.相关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五年来类似信息化系统开发或系统集成业绩(项目内容至少包含数据管理平台或主数据管理平台、应用服务终端或应用管理平台或网上服务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每提供一个的1分,最多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验收资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付款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缺1项不得分)。此项存在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7: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三 技术部分 项目管理方案中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并要求提供项目管控工具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此项存在指定特定的供应商、专利、商标、版权、品牌、商号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8: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三 技术部分 技术响应程度中要求,标注“▲”的条款为重要参数,一条不满足扣0.2分;重要参数超过10条不满足此项不得分。其他参数一条不满足扣0.1分;扣完为止。此项明显存在未对应情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9: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三 技术部分中要求的部分内容存在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10:在《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采购需求(详细功能需求及技术参数)中涉及到大量硬件产品,但《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落实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6部分投诉事项,投诉事项7、8、9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投诉事项1、2、3、4、5、10成立,投诉事项6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拉萨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