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1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4-23978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市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重庆信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万寿二村27号二层被投诉人 1:
中共那曲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地址:
西藏自治区色尼区那曲镇浙江西路26号被投诉人 2:
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绿地博海大厦11603室相关供应商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被投诉人2于2025年1月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事实依据“一、经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中电信数值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向中标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函询,投标文件中“中电信数值科技有限公司”为明显笔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该部分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内容,并非对招标文件虚假响应或虚假应标。”事后函询的方式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益。“中电信数值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是明显不同的主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若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应该严格按照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且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中标公布的信息,评标委员会未在现场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故“中电信数值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同的主体,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投标主体不一致,应不予通过,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投诉事项 2:
所投产品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系统管理)是“中电信数智定制开发”,但生产商是“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 3:
所投产品”一体化视频会议终端”所投产品品牌是中电信数智定制开发,品牌为”视联动力“,经查视联动力是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一体化视频会议终端”,生产商是“中电信数智定制开发”,品牌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视联动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 4:
所投产品“服务器”属于硬件产品,其生产厂商是“中兴”,经查询,中标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包括网络设备销售,但不具备生产网络设备经营范围,且投标产品“服务品”生产商是中兴,中标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投产品品牌列为“中电信数智定制开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 5
:所投产品“密码设备”属于密码产品,中标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包括网络设备销售,但不具备生产密码设备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2024年12月3日,被投诉人1中共那曲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委托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那曲市市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4-23978,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2月27日,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2025年1月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1月8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1月2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25年1月24日,投诉人补交《投诉书(澄清)》,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于2025年2月6日本机关提交《关于本项目投诉回复函》,被投诉人2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回复函》,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本项目解释函》。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