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项目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财政 2025-05-09 00:00:00

关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项目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一、

相关当事人

(一)举报人:冯可(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二)被举报人: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1栋1层1号

采购人:林芝市广播电视台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640号

二、

项目编号

及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GZFCG2024-20050;

合同编号:CM-061-241010-402。

三、

项目名称

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5G+4K转播车政府采购项目。

四、

基本情况

冯可于2025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在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举报,本机关于2025年2月8日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五、举报

人的

举报

事项及主张

1.举报事项: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无媒体转播车或摄录像设备的销售资质,且缺乏专业人员完成转播车与摄录像系统的集成工作,无法提供实际管理和实质性售后服务,不具备中标条件;项目中标后,金熊猫公司分别向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成都华隽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与项目高度重合的物资,涉嫌违法分包。

2.举报请求: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当行为。

六、

投诉调查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及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一)关于金熊猫公司是否具备本项目执行能力的核实

1.是否具备中标资质审查: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177号)文件附件中第(一)项在设置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中的第(2)条“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举报人所指出的中标人营业执照信息不包含转播车或摄录像设备销售不能据此直接判断无中标资质和无项目执行能力。

2.业绩资料审查:

根据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过往的项目包括绵阳融媒体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为绵阳广电视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融媒体指挥调度中心项目提供建设及维护服务;武胜县第二十七届“四川农信杯”端午龙舟赛宣传服务项目,发布武胜县第二十七届“四川农信杯”端午龙舟赛的宣传视频并对赛事全程直播;泸定县新闻出版和文化服务设施(泸定段)采购项目,包括配音工作站等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3.专业人员核查:

金熊猫公司提供了项目服务团队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资料及相关人员进行转播车相关产品技术培训佐证资料。

‌结论‌:

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配备相关项目专业人员,有提供相似服务经验,在投标时对要求转播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法规和规定要求进行了响应,不存在举报人所举报的不具备本项目执行能力的情况。

因此,投诉人关于

“不具备本项目执行能力”

的主张不成立。

(二)关于金熊猫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情况的核实

1.招标文件及合同审查:

经查阅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确定该项目禁止中标人将采购标的进行分包。同时审查采购合同,确认合同条款中关于禁止分包的具体约定。

2.采购物资对比核查:

金熊猫公司中标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5G+4K转播车政府采购项目后,分别向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成都华隽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物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采购的设备金额合计473.66万元,中标项目金额493.66万元。

3.

核查金熊猫公司履行付合同的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

根据金熊猫公司回复,金熊猫公司按合同履行林芝市广播电视台采购6讯道5G+4K转播车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安装、系统调试、培训及售后等服务并提供执行工作的影像记录和工作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提供的影像记录包括:参加索尼公司转播车相关产品的技术培训、转播车的安装调试、培训、为“林芝市第二十二届桃花旅游文化节”提供技术服务保障、与林芝市广播电视台开展直播技术、新媒体平台运营等沟通交流等资料。其中设计、安装等环节未留下影像资料,但该环节由林芝市广播电视台于2024年9月2日到金熊猫公司确定最终设计方案。

结论: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过往项目(如绵阳融媒体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龙舟赛全程直播等)证明其具备相关项目实施能力。金熊猫公司提供关于中标项目的工作影像记录显示其团队人员参与了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现场服务(如“桃花旅游文化节”技术保障),且采购人确认了设计方案。

虽然金熊猫公司向北京环达、成都华隽采购设备金额占中标金额的96%(473.66万元/493.66万元)。但经核查:‌设备采购与违法分包的区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分包指“将合同部分转让给其他供应商履行”。金熊猫公司采购设备属正常供应链行为,其仍主导项目设计、集成、调试及售后服务,未将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履行证据‌:金熊猫公司提供了转播车安装调试、培训、技术保障等影像记录,且采购人确认了设计方案,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金熊猫公司采购设备行为不构成违法分包。‌

七、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经全面调查,基于现有证据:

(一)关于金熊猫公司中标条件,其提供的转播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相关业绩且有专业人员保障,满足中标基本条件。

(二)关于违法分包指控,虽采购金额占比较大且项目禁止分包,但金熊猫公司提供了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答复,举报人举报事项不成立,维持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及采购合同效力。

如果举报人认为本答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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