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5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6197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安徽赛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号赛普科技园1栋303—307被投诉人 1: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地址:
西藏自治区色尼区那曲镇超丹北路被投诉人 2:
西藏泽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塔玛社区藏大中路科技大厦东侧三楼325-328、330相关供应商:
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联创街199号星月园区4号楼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投诉人作为本次项目的合法潜在供应商,参与了项目的投标活动,于2025年05月30日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获悉该项目的最后结果公告及附件,详见附件第一项,公告显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审查意见为:“保证金保险日期和投标有效期起止日期不一致、投标保函与投标文件起止不一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不一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效起止日期与投标有效期起止日期不一致,且小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等”。经过投诉人及投诉人政府采购法务人员以及外聘政府采购法律专家仔细核查核实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人投标文件内容后,投诉人完全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为本次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评审情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被废标情形,同时违反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人在合法的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并投诉,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项目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回复无效,并还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事宜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和责任。投诉事项 2:
在本次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进行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3.2符合性审查中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规定,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了主观臆测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的释义,明显存在作为评标专家对法律意识欠缺、政策法律不熟悉,专业知识不足,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评审方法评审的情形,同时也违反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项目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回复无效,并还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事宜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和责任。投诉事项 3: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详情,其招标文件第四章及第五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本次投标保证金评审项应属于资格评审项,而不属于符合性评审项,且本项目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资格评审项不属于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跨范围评审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及评审方法进行评审情况,同时也违反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应当判定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项目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回复无效,并还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事宜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和责任。投诉事项 4:
针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内容中,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意义根据不了解,而且进行了混淆臆测,未正面给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法律规定,且进行了政策解释意义的臆测,为其错误评审进行了非法的狡辩,评审委员会以个人想象主观的认为两者一致,本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保证金存在有效期的规定。表明了评审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不全面,专业知识强度不够,存在故意扭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释,凭借个人想象主观非法判定情形。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本次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判定评审委员会质疑回复的错误,并还投诉人合法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并依法对以上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质疑回复错误及狡辩,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与责任。投诉事项 5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再根据实际评审期为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即根据以上时间期限,本项目评审开始至合同签订生效期限最长合法期限仅为37日,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投标保函保险期限为90天,已经完全覆盖了本项目的评审期、中标公示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签订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回复内容中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就直接臆测了我公司无效的情形,完全属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的主观臆测判断,完全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项目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回复无效,并还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事宜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和责任。投诉事项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及质疑回复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及质疑回复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诉人已按要求递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并附在投标文件中,即已满足此项法规规定。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项目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回复无效,并还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事宜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和责任。投诉事项 7
:在本次项目评审过程中及质疑答复过程中,作为评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熟悉,专业知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主观臆测想象,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评审方法评审的情形。请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查并判定项目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回复无效,并还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事宜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追究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及未依法履职的职责和责任。2025年4月18日,被投诉人1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西藏泽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197 ,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投标邀请。2024年5月30日,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2025年6月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6月5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6月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6月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函》,被投诉人2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投诉回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虑到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错误排除,实质性地影响了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1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