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7号)

财政 2025-07-0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7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648920250501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实施物流实训基地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格海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高新区新裕路501号2栋2单元15层1508号

被投诉人 1

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那曲市教师进修学校)

地址: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文化东路2号

被投诉人 2

西藏鸿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双创广场4号楼8楼801号

相关供应商:

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高新区天仁路259号1栋8层81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未明确投标产品厂家,报价不具备唯一性,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在投标、交货、验收等环节均造成了不确定性,同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及以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为准,逐项详细报出投标单价,不相符合,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知情权,损害了投诉人权益。被投诉人2的回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服务内容或产品品牌(厂家)”的“(厂家)”属于补充说明,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了品牌、型号和价格,报价具备唯一性。这个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4-2011的断章取义,投诉人不认同此回复。

投诉事项 2:

投诉人质疑事项第二点-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提供了1)-5)项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给投诉人质疑回复文件,针对第一项的回复是:“经核实,本项已扣除0.5分,质疑不成立。”针对此回复投诉人不认同,该项已经扣除0.5分只能证明不影响评审结果,并不能证明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希望知道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投标产品的雾度参数为25%≥7%,而非≤7%(招标文件要求),这一条参数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怎么响应的?如果响应文件为≤7%,那么这就涉嫌虚假应标,不是扣分就一笔带过了,这是性质问题。

投诉事项 3:

投诉人质疑事项第二点-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提供了1)-5)项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给投诉人质疑回复文件,针对第二项到第五项的回复是:“经核实,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满足参数要求,交货时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针对此回复投诉人不认同,投诉人质疑事项是对方提供虚假的材料骗取中标,并不关心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货时提供什么产品,因为如果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成立,那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是投诉人,当前的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连交货的资格都没有,何谈交货,怎么能以交货时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这样的理由搪塞过去。中标候选人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投诉人公平参与本次项目投标的权益。

2025年5月6日,被投诉人1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那曲市教师进修学校)委托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西藏鸿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实施物流实训基地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6489<20250501>,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5月27日,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相关供应商成都天众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5年6月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6月12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6月1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6月   20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对<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函》。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清单第一节技术要求最后一段载明“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为实质性内容”。同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载明“偏离:实质性偏离不允许”;第37条第6款载明“招标文件中标注▲的为实质性条款”。

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节分项报价明细表的相关内容和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就服务内容和产品品牌(厂家)确实仅标示了产品品牌未标示产品厂家。但是,招标文件未规定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服务内容和产品品牌(厂家)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故,投诉人以未标示产品厂家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未标示产品厂家是否影响报价唯一性问题,结合投诉人提到的产品品牌“诺力”,虽然诺力品牌对应有多家企业,但是对应品牌“诺力”的商标类别为机械设备的企业只有一家,即“诺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明细表,该表中标示品牌为诺力的,对应的产品是机械设备,说明该表中标示产品品牌为“诺力”的机械设备的产品厂家具有唯一性。

此外,截至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标示的其他产品品牌所对应的产品厂家不具有唯一性。

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清单第一节技术要求第四条关于大屏的参数载明“23.▲屏幕尺寸≥86英寸,物理分辨率≥3840×2160,显示比例16:9,可视角度≥178°;24.◆整机亮度:≥480cd/m2,对比度:≥5000:1,色域(色彩覆盖率):≥93%;透光率≥93%,雾度≤7%,灰度等级为256级;整机在sRGB模式下可做到高色准△E≤1.5;(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对此,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技术偏离表关于大屏的响应和偏离情况载明“23.▲屏幕尺寸86英寸,物理分辨率3840×2160,显示比例16:9,可视角度178°;(满足此要求,已提供承诺函。)24.◆整机亮度:480cd/m2,对比度:5000:1,色域(色彩覆盖率):93%;透光率≥90%,雾度26%,灰度等级为256级;整机在sRGB 模式下可做到高色准△E≤1.5;(已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透光率≥ 90%,雾度26%。此项负偏离,其余无偏离”。结合深圳市国认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出具的委托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报告编号为GRCTR220804008号《检验报告》,说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技术偏离表关于大屏的响应和偏离情况不存在弄虚作假,且相关供应商因该项参数是负偏离被扣分,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技术偏离表关于大屏的响应和偏离情况存在弄虚作假为由主张中标无效,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2 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1、关于迷你主机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清单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七十二条关于迷你主机的参数载明“512.处理器不低于四核,内存:≥8G,储存:≥256GB;513.电源适配器:≥19V/6.3A;514.尺寸:1385*126*50mm(±5mm);515.至少支持Windows10/Windows11/Ubuntu”。

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迷你主机的产品品牌是联想,产品规格型号是D80。投诉人主张联想D80 的整机尺寸是138.5 mm×126mm×50mm,而招标文件要求的迷你主机整机尺寸是“1385 mm×126mm×50mm(±5mm)”。但是,就尺寸而言,说明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迷你主机产品比招标文件要求的还小,且结合产品厂家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参数说明函》,联想D80也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迷你主机的其他参数要求。据此,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迷你主机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

2、关于高速复印机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清单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关于高速复印机的参数载明“340.集成打印、复印、扫描及传真功能的A3幅面机型;341.支持彩色与黑白同速24页/分钟(A4纵向),预热时间≤ 45秒,首页输出时间彩色≤8.5秒、黑白≤7.0秒……”。

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高速复印机的产品品牌是京瓷(Kyocera),产品规格型号是ECOSYS M8124cidn。结合京瓷办公信息系统中国官网显示的ECOSYS M8124cidn的技术参数,该产品复印功能模式下首次复印时间(彩色/黑白)为9.8秒/7.6秒,打印功能模式下首次打印时间(彩色/黑白)为10.2秒/7.5秒。也就是说,相关供应商提供的ECOSYS M8124cidn不论是打印功能还是复印功能模式下的首页输出时间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首页输出时间彩色≤8.5秒、黑白≤7.0秒。故,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的高速复印机产品未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

3、关于无线AP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清单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三条关于无线AP的参数载明“20.传输速率:≥2.4GHz:1148Mbps;≥5GHz:4804Mbps;21.网络接口:≥1个10/100/1000MRJ45LAN端口;≥1个USB接口;22.天线类型:外置天线”。

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无线AP的产品品牌是锐捷,产品规格型号是RG-RAP6261CD。结合锐捷官网显示的RG-RAP6261CD的技术参数,该产品USB接口的数量为0个,天线类型为内置定向天线,与招标文件要求的“≥1个USB接口;天线类型:外置天线”不符。故,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的无线AP产品未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

4、关于监控设备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清单第一节技术要求第六十一条关于监控设备的参数载明“一、硬盘录像机429.数量:1台;430.录像机:4路POE硬盘录像机,支持4路POE供电接口,可直接通过网线为摄像头供电,无需额外电源适配器;431.采用H.265视频编码技术,有效压缩存储空间,延长录像保存时间。432.兼容200万像素及以上分辨率摄像头,支持主流品牌设备接入;433.内置远程访问功能,可通过手机APP或电脑客户端实时查看监控画面。二、摄像头434.数量:2个;435.带拾音功能球机摄像头,像素≥200万,支持高清视频录制与实时传输。436.内置红外夜视功能,最远照射距离15米,夜间画面清晰无光环境下可正常使用;437.集成全向拾音器,支持双向语音对讲,音频范围覆盖15米;438.球机结构设计,水平旋转角度355度,垂直旋转角度90度,实现全方位监控覆盖;三、硬盘439.数量:1块;440.存储容量≥2TB,支持同时写入64路高清视频流,确保多摄像头并发录制无卡顿;441.兼容主流品牌硬盘录像机,即插即用无需额外驱动;四、显示器442.数量:1台;443.显示尺寸≥19寸,分辨率≥1600×850,满足基础监控画面显示需求。444.配备VGA和HDMI双接口,适配多种录像机输出模式,兼容性强;445.屏幕表面采用防眩光设计,减少反光干扰,提升室内环境观看体验;五、移动支架446.数量;2套;447.脚架三角结构,稳定性强,适用于复杂地形,底部带便携提手,快速安装拆卸功能,适配球机设备;448.最大高度:2米,支架管径:铝合金≥Φ25mm,承重能力:≥10kg;449.防水等级:IP54及以上,耐温范围:-20℃~+60℃,抗风能力:支持6级风力环境下稳定工作”。

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监控设备的产品品牌是惠普(hp),产品规格型号是Hp324pv,而Hp324pv仅仅是监控设备中显示器的报价明细,对于监控设备中的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硬盘、移动支架等产品,相关供应商未详细报出投标单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第二节详细评审表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是,因被投诉人1与相关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且该协议书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那曲市财政局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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