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采字〔2025〕1号
南木林县财政局关于南木林县圣地湘巴
艾玛土豆酸辣粉深加工设备采购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6392
二、项目名称:南木林县圣地湘巴艾玛土豆酸辣粉深加工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无锡捷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新园路富力中心C5(7-8)4层44
法定代表人:杨曼 联系电话:15995297335
被投诉人: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雅喜阳光南47栋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慧妮 联系电话:1738909214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5月2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南木林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在受理过程中,为保障投诉人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本局就投诉函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7月3日就投诉函资料需补充完善事项进行告知,截止7月13日,我局未收到后续补充相关资料。现将重新投诉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一:三家参与投标公司,投标报价异常集中;投标总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回复结果质疑,不予认可。
五、投诉调查情况
1.经调查,各投标单位报价如下:
其中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封鼎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差600元,开封鼎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差700元,并未形成等差数列或有固定比例关系等规律性差异,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调查核实,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回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木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木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木林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