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财采字〔2025〕6号
措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西藏阿里地区措勤县加坚措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地址:西藏阿里措勤县
法定代表人:嘎玛
邮编:859300
联系电话:15348975222
被投诉人
:西藏鸿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噶尔县狮泉河镇迎宾路51号
联系人:江林浩
邮编:859300
联系电话:15922623790
供应商
:江西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路万达广场2栋15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天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18370321130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藏阿里地区措勤县加坚措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就措勤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委托第三方运营管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6786)向西藏鸿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共包含三个质疑事项:1、在全区各地市的公路养护项目中,长期以来普遍遵循“当地企业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时优先发包的”原则,本地多家企业具备与项目要求完全匹配的资质与能力,且在过往同类项目中积累丰富经验、拥有良好的记录,但招标方未对这些本地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反而将项目直接承包给外地企业;2、此次招投标过程呈现出极不寻常的现象,在全国及全区范围内存在众多具备齐全资质的养护公司的背景下,仅有江西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家外地企业与本地三家企业参与投标,然而最终中标的并非具备“属地服务优势”的本地企业。这种投标参与度低,且中标结果与本地优先原则相悖的情况,与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多家企业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常态严重不符,明显超出合理预期。3、此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的行为。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2025年6月13日对代理机构(西藏鸿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回复内容西藏阿里地区措勤县加坚措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投诉方对于质疑答复不满。
二、经审理查明
1.该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于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12日开标;2025年6月12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司江西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受理。
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依法调取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审阅了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经核查西藏阿里地区措勤县加坚措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贵单位所说的“当地企业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时优先发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本项目法规已作出响应,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供应商、产品、享有优先采购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有两家单位得分相同并列第一时, 当地企业优先发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此次招投标过程呈现出极不寻常的现象,在全国及全区范围内存在众多具备齐全资质的养护公司的背景下,仅有江西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家外地企业与本地三家企业参与投标,然而最终中标的并非具备“属地服务优势”的本地企业。这种投标参与度低,且中标结果与本地优先原则相悖的情况,与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多家企业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常态严重不符,明显超出合理预期: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此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措勤县财政局
2025年7月4日
措勤县财政局 2025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