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财政 2025-07-15 00:00:00







措财采字〔20257


措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南省绿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巩营乡西大街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邢俊彬

邮编:457312

联系电话:13783933308

被投诉人1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加荣社区加荣路德吉康居园一栋三单元601

        联系人:巴伟国

        邮编:850000

联系电话:18194650033

被投诉人2:西藏固道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北京中路137号

联系人:张先生

邮编:859400

联系电话:13989910287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省绿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就阿里地区公路养路段后勤保障提升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二次)(项目编号:GZFCG2025-26684)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5年6月20日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我局递交了投诉书,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措财采字〔2025〕2号、2025年6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措财采字〔2024〕4号及投诉书副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2025年6月9日对代理机构(西藏固道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回复内容回避实质问题,并没有明确承认或否认指控,没有提供任何审查依据和结论,投诉方对于质疑答复不瞒。投诉事项1:中标方与2024年3月26日注册成功,而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2021年以来至少4份相关业绩。如此短的时间内,中标方宣称满足业绩需求,我公司对其业绩的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怀疑其并不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实际经验与能力。投诉事项2: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将品牌名称错误写成厂家名称,且“制氧机”设备品牌缺项,导致关键产品信息表述混乱。投标文件中单位书写不规范,将标准单位“m2”写成“m2”虽然看似细微差异,单位书写不规范反映中标方不严谨态度,对专业能力和工作质量的质疑。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西藏固道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回避实质问题,并没有承认会否认指控,没有提供任何审查和结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中标方“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我公司提出的业绩真实性、业绩性质和财务数据一致性问题。若经调查核实,中标方确实存在业绩造假,财务数据不实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中标单位,请求重新招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2:要求中标方针对品牌表述错误和单位书写不规范问题。若经调查核实,中标方的品牌表述错误和单位书写不规范问题,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中标单位,重新招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1.关于“品牌信息”的问题及品牌和型号的空白问题我司严格按照规范对中标公司文件进行审查,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信息不准确,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另外投诉人关于该项投诉所应用的法律依据也不适用于其主张的所谓事实,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数量单位的问题,首先,我司对中标文件严格审查,数量单位不存在错误;其次即便存在相应问题,也不会构成不满足招标文件爱你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关于业绩问题,业绩问题属于客观事实,公开可查,评标委员会也对此明确做出了商业和技术判断,不存在相应的指控事实,且愿意接受各方的合法监督。

二、经审理查明

该项目采购公告时间2025年5月12日;2025年6月5日开标;2025年6月5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司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6年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河南省绿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对招标公司提出质疑。2025年6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5年6月20日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我局递交了投诉书,当日我局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依法调取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审阅了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1、业绩真实性存疑:中标方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21年以来的业绩,并没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证明业绩真实性、未禁止使用关联企业业绩等,其中标方已提供业绩合法性证明(承诺书),但是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业绩虚假,仅基于时间矛盾提出质疑,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已审核业绩材料,未提出异议。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未提交业绩造假的直接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品牌信息填写问题:招标文件未禁止填写厂家名称,且“制氧机”为定制产品(备注已注明)品牌名缺项不构成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对采购清单备注不允许出现负偏离,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制氧机品牌和备注缺项不涉及负偏离情况。单位书写错误“m2”写成“m2”,招标文件中的单位计量平方米写的是m2,所以中标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总价未因此而导致计算偏差,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二十条明确,非实质格式错误,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投诉事项3、 招标代理公司担负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人主张的“回避实质问题”不构成法定程序违法。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措勤县财政局    

2025715    
















措勤县财政局                          20257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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