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

财政 2025-07-15 00:00:00







措财采字〔20255


措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西藏德瓦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阿里措勤县

法定代表人尼玛

邮编:859300

联系电话:13549010102

被投诉人西藏鸿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噶尔县狮泉河镇迎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江林浩

        邮编:859300

联系电话:15922623790

供应商:江西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路万达广场2栋15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天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18370321130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1.投诉人西藏德瓦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措勤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委托第三方运营管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6786)向西藏鸿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共包含三个质疑事项:1、我方对本项目中标单位江西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能力及投标合规性存疑;2、本地化服务能力缺失;3、资质真实性存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6月14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5年6月16日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我局递交了投诉书,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6月1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措财采字〔2025〕1号、同时2025年6月23日工作人员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措财采字〔2025〕3号及投诉书副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2025年6月13日对代理机构(西藏鸿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于2025年6月14日收到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回复内容西藏德瓦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质疑答复不瞒。

西藏德瓦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重新审查中标公司各项;2、暂停中标结果公示;3、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西藏德瓦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措勤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委托第三方运营管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6786)质疑函。于2025年6月13日被投诉方接收,针对质疑方公司提出的质疑函回复以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生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康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中标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投标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过程合法合规。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审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包括技术方案、售后服务、过往业绩等。

二、经审理查明

该项目采购公告时间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12日开标;2025年6月12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司江西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受理。

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依法调取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审阅了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经核查西藏德瓦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我方对本项目中标单位江西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能力及投标合规性存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本地化服务能力缺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资质真实性存疑;经调查,江西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D236154962,供应商提供的证书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存档备案信息一致,证书真实有效,未发现存在伪造,编造等虚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措勤县财政局    

202574    






措勤县财政局                          2025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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