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8号)

财政 2025-07-2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8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7512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交通局采购“十四五”农村公路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1

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梅路恒大御景湾二期F21-301

投诉人

2

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11号乐创荟大厦1栋一单元1404

投诉人

3

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三号

被投诉人

1

那曲市交通运输局

    

址: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浙江中25

被投诉人

2

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段福瑞苑大厦二单元18

相关供应商1:

长源全过程工程咨询(四川)有限公司

    

址:

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38514401

相关供应商2:

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址:

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OL-07-202105066

相关供应商3:

西藏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空港佰翔花园酒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评标专家组成不合理,抽取的专家资格条件与本项目性质无关,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要求。

投诉人1:评标专家组成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抽选符合与项目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要求的专家。抽取的专家资格条件与本项目性质无关,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定点抽专家,小专业,存在卖标嫌疑。

投诉人2: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抽选符合要求的专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3名专家组成。然而据我单位了解,本次有三位专家不符合该规定,并非是与本项目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存在定点抽、小专业,提前勾兑情况。

投诉人3

评标专家组成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定点抽专家,小专业,抽取的专家资格条件与本项目性质无关,严重侵害我单位以及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采购市场秩序。

投诉事项

 2

评标专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标,甚至违背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投诉人1:评标专家不专业,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标,甚至违背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规定,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投诉人2:评标专家废标原因过于刻意,磋商小组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投诉人3:评标专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标,以及没有认真研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也没有认真对待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仅凭臆测废标,缺乏专业性。

投诉事项

3

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2”,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人1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2”,该条款目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执行政策。

投诉人2:关于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2”的规定,存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不公平。

投诉人3

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2”,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025612日,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就那曲市交通局采购“十四五”农村公路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7512,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625,被投诉人2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5626日,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均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630日,被投诉人2分别向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作出质疑答复。

202573日,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202579日分别就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的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交通局采购“十四五”农村公路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服务项目>投诉事项的答复函》,被投诉人2202578日分别就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的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交通局采购十四五农村公路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服务项目>投诉事项的答复函》。相关供应商2202574日向本机关提交《回复函》。

经调查,本机关就投诉人1、投诉人2和投诉人3(以下简称三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首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法第四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公告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方式是竞争性磋商。故本项目法律适用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而非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4章响应人须知资料表第23.3款规定,磋商小组构成:3,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3 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人数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此说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磋商小组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结合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被投诉人2提交的专家抽取截图,本项目评审专家分别为梁勇、陈睿、郝江山,专业分别为合同管理(经济类)、档案管理(服务类)合同管理(经济类),由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西藏自治区专家库内相关专业随机抽取。可见,本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及抽取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磋商小组的相关规定。

再次,虽然三投诉人均主张本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要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章评审方式和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表载明,符合性审查的评审项目包括磋商保证金、磋商报价、磋商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限,并备注“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公告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另,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章响应人须知资料表第35.6款也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以上内容说明,合同履行期限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也是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符合性审查事项。三投诉人均主张评审专家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章评审方式和标准第3.3款符合性审查第3.3.1项规“磋商小组依据本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三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应对符合性审查事项作出明确响应,以确定是否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则不合格。结合三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均表示“完全满足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标准的要求”,但未针对符合性审查事项作出明确的实质性响应。据此,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不合格并无不当。

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该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因三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3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3不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

六、其他补充事宜

 

 

 

                                                       那曲市财政局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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