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5-27617
二、项目名称
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二)被投诉人1:米林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米林市
被投诉人2:西藏樾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尚城花园A1-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购买了被投诉人代理招标的“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7617,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标书,但未参与投标过程。投诉人于2025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交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的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7日向投诉人作出《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因对被投诉人的《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不满意,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邮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收到。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五、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十二章、评标七、评分标准 二、商务部分:
业绩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采购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高9分。注: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采购业绩合同(含首页、签字盖章页、参数规格页)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不认可。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采购内容为“箭筈豌豆”种子,属于常规种子供应,无特殊技术复杂难度或行业准入门槛。招标文件设置2021年1月至今的业绩有要求将排除无近期业绩但是具备实际生产能力的新企业及中小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十二章、评标 七、评分标准 二、商务部分
企业综合实力:1.为本项目提供一名相关专业人员得3分,最高得9分;(相关专业为种子繁育员或者种苗繁育工或育种工程师)2.为本项目提供一名种子检验员得3分,最高得3分。备注:以上人员不得兼任,提供人员相应证书及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提供齐全得分,不齐全不得分。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是单纯的种子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证书仅仅是对个人专业能力和水平的认定,与所采购货物的质量等没有直接的关联。故招标文件评分项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适应。该条件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二)投诉请求
无
六、投诉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的情况说明》。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米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被投诉人代理招标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2025年6月24日,项目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310000元。2025年7月22日15时40分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在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5年7月23日,代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298945元。
1.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箭筈豌豆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一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被投诉人对业绩的要求并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且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也可以办理相关许可,并未不当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企业综合实力设置的具备种子繁育员或种苗繁育工或育种工程师或种子检验员积分条款以上证书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箭筈豌豆”种子相关且适用,该专业人员便于后期对“箭筈豌豆”种子播种进行指导,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售后服务,并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该条要求符合这一规定。
七、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米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米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米林市财政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