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5-27617
二、项目名称
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祝贡南路8栋5号
(二)被投诉人:西藏樾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尚城花园A1-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代理招标的“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7617,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于2025年7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交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的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因对被投诉人的《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不满意,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五、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核实,中标单位无相关许可记录。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单位得分计算合理性问题,中标单位技术分虚高,导致总分83.81525分,远超合理范围;投诉人报价最低但技术分仅19.88分,总分73.88分,评分逻辑矛盾,评分畸高、畸低。
(二)投诉请求
(1)取消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且已发另行确定第二名中标单位,并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对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投标特定资格及其相关业绩真实性、评审公平性进行重新审查,并向投诉人回复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投标特定资格及其相关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标单位如存在违法相关法规的情况,请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3)核查评标委员会独立性,对存在不公平评审的专家追责。
六、投诉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的情况说明》。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米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被投诉人代理招标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2025年6月24日,项目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310000元。2025年7月22日15时40分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在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5年7月23日,代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298945元。
1.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12项明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内附有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其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期为2022年06月10日,有限期至2027年06月09日。
2. 为完成专家评审工作,业主单位于2025年07月22日就米林市耕地复种箭筈豌豆采购项目在西藏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一起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各位专家独立评审打分,就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评分并形成技术评审记录表。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方案为932页,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技术方案为321页,经查看评标委员会技术评审记录表,五位评标专家对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技术得分均高于甘肃瑞茵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方案的独立打分进行汇总,形成技术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束后该表自动上传至被投诉人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账号内,被投诉人将该表下载后提交给项目甲方及监督方。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不公平情形。
3.代理公司所发布招标文件中七、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业绩要求为:
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采购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
注: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采购业绩合同(含首页、签字盖章页、参数规格页)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经核查西藏森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其提交业绩为:
1英雄坡纪念园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业主为察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评分办法附有完整的证明材料)
2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苗木采购项目,项目业主为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评分办法附有完整的证明材料)
3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 年植树节义务植树树苗采购项目,目业主为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评分办法附有完整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米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米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米林市财政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