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10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7626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十四五”智慧监管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雄冠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地
址:
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生态工业园盛园路1号420-25被投诉人 1:
那曲市公安局地
址: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拉萨中路10号被投诉人 2:
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10区6排2号相关供应商:
西藏羲盛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中心2期研发楼2-2-9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中标结果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评分标准的执行和评审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打分,然而从最终结果来看,另外3家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中标人差距悬殊,缺乏合理解释。这种分值差异并未体现投标文件之间的实际差距,也未能在评标过程中予以说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的规定。投诉人认为,该结果直接导致了不公正的中标决定,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投诉事项 2:
另外两家投标人拉萨用达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展望信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西藏羲盛科技有限公司陪标,与中标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拉萨用达科技有限公司及西藏展望信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道众多评审条件达不到而无法得分的情况下仍坚持投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陪标特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的规定。上述两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未对自身投标文件的可行性进行合理评估,而是出于非正当竞争目的参与投标,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投诉人已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并请求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此展开深入调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秩序和合法权益。投诉事项 3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清楚明白的看出4家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差距巨大,是因为招标文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缘故,却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和处理,反而在评分标准执行上采取了片面化的倾向,致使评审结果显失公正。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门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未能体现科学、合理的标准,造成其他投标人难以公平竞争,这种制度性排斥与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背道而驰。评标委员会在明知评分结果存在重大失衡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或作出具体说明,进一步加剧了评审过程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损害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投诉人要求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过程的合规性以及评标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正义,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25年6月18日,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就那曲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十四五”智慧监管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7626,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7月30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相关供应商西藏羲盛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5年8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5年8月18日,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8月2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8月22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十四五”智慧监管装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被投诉人2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回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十四五”智慧监管装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说明》。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人于2025年8月7日提交《政府采购质疑函》载明,质疑事项是“中标结果,投诉人评标总得分过低。经计算,技术部分得分是9分,总分与中标公司得分相差巨大”,事实依据是投标人于2025年6月22日提出技术参数方面的书面质疑,招标公司未对招标参数进行调整。经投诉人调研查找,技术产品(支队视频会商服务器组、支队督导会商终端)存在限制排斥其他投标商,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而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主要内容是“评分标准的执行和评审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投诉事项2主要内容是“另外两家投标人为中标人相关供应商陪标,与中标人相关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事项3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设置的技术参数门槛具有明显倾向性,评标委员会片面化执行评分标准,致使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且非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故本机关不予受理。
退一步来说,即便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可以受理,投诉事项1、2、3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声称“评分标准的执行和评审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及另外两家投标人为中标人相关供应商陪标,与中标人相关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诉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于2025年6月27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于2025年7月7日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质疑答复提起投诉,视同认可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内容。本案中,投诉人是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却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投诉,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再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自相矛盾。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中主张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打分,最终结果却是中标人和其他3家投标人得分差距悬殊,而在投诉事项3中又主张评审委员会不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因为招标文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等,前后主张自相矛盾。
与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独立评审合法合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