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芝市第四幼儿园功能完善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财政 2025-09-26 00:00:00

关于林芝市第四幼儿园功能完善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

名称:四川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72号1幢7楼7002号

(二)被投诉人

名称:西藏黎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永久创业梦想小镇9栋6单元201

(三)采购人

名称:林芝市第四幼儿园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

二、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5-28957

(二)项目名称

林芝市第四幼儿园功能完善项目

三、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林芝市第四幼儿园功能完善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28957)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存异议,于2025年9月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西藏黎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不得将资格要求设置为评分项”。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9月10日针对该质疑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遂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申请对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开展合规性审查,并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另经核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已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法定采购平台正式发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计算,自采购文件发布之日(2025年8月20日)起算,7个工作日的法定质疑期限届满日为2025年8月29日。投诉人实际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10个工作日,构成逾期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限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律强制答复义务;且逾期质疑已丧失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的客观基础,投诉人基于该逾期质疑提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关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的评分要求,属于将“资格要求作为评分项”,违反相关规定。

2.竞争性磋商文件对项目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的要求,构成“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限制性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该要求缺乏合理依据,影响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二)投诉请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采购文件发布记录、供应商资质材料等相关证据,同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项目需求及条款设置依据,调查结论如下:

(一)

关于“资格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调查结论

投诉人主张磋商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的评分要求属于“资格要求转化为评分项”,经核查:

法律依据适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本项目属于 “林芝市第四幼儿园功能完善项目”,归类为工程项目,不适用该法律规定,目前并无法律明确禁止工程类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本项目作为幼儿园功能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直接关乎幼儿活动安全与使用效能,施工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人员配置是保障项目质量的核心要素,属于 “履约能力” 范畴,符合评审因素设定的法定要求。

条款性质认定与风险分析:《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工程承揽范围,属于资格条件,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关于 “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项目经理(需提供承诺函及社保证明);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需提供证书及社保证明);安全员需具备岗位证书(需提供证书及社保证明)” 的要求,均系对 “项目实施团队专业能力” 的考核要求,而非对 “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 的限制性规定,不存在 “资格要求作为评分项” 的情形。不过,从广泛意义上分析,此类对人员资质设置等级或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可能存在被理解为抬高投标评分门槛,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用不同评审标准,变相排斥投标人的风险,但因工程类资格条件问题并未明确禁止列入评分因素,上述条款设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项目需求合理性:幼儿园项目对施工安全、质量标准要求较高,要求项目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可佐证其与供应商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有效防范 “挂证”“临时借调人员” 等影响项目实施质量的风险,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

关于“设置社保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的调查结论

经核查磋商文件全文及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说明:

1.

条款内容核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相关答复意见,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磋商文件仅针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设置了社保缴纳证明要求(需提供近 3 个月社保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与项目施工质量、履约能力密切相关,属于合理评审因素范畴。同时,文件未包含针对供应商企业规模(如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成立年限、员工人数等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亦未通过 “特定业绩规模”“特定合作对象” 等变相方式排除潜在供应商。

2.

公平性审查:

所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且能够配备满足条件项目人员的供应商,均具备参与本项目竞争的资格。社保缴纳要求仅针对项目实施人员个体,未对企业整体设置额外负担,亦未对中小微企业参与形成限制(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合法用工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此外,为防范虚假承诺,要求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的要求。

因此,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不成立。

(三)关于“授权代表社保要求缺乏合理依据”的调查结论

针对“授权代表需提供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经核查:

1.管理必要性:授权代表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事务执行人,承担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文件等核心职责,其与供应商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性,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要求提供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系为核实授权代表身份合法性、防范“非本单位人员违规参与采购活动”的重要措施(例如防止其他企业人员冒名投标、规避采购责任等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规范管理范风要求。

2.合理性边界:该要求仅针对授权代表个人社保缴纳情况,且“连续3个月”属于常规劳动关系核实的合理周期(非过长或不合理期限),未超出政府采购管理的合理必要限度,亦未对供应商公平参与造成影响(供应商可通过正常用工方式为授权代表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合理性,不成立。

(四)关于“采购文件质疑超期”的补充调查结论

结合本项目基本情况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规定:

(一)期限计算准确性:采购文件发布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法定质疑期限为7个工作日,届满日为2025年8月29日(8月20日为第1个工作日,依次顺延计算)。投诉人于2025年9月9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构成明确的逾期质疑。

(二)超期后果认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人基于逾期质疑提出的全部投诉事项,已丧失法定受理条件。因此,即便不考虑投诉事项本身的事实依据仅因质疑超期投诉亦应予驳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为依据,结合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既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存在逾期提出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决定驳回全部投诉。

七、救济途径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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