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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
| 藏财采办〔2026〕3号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于2026年1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政策要求。同时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指导,确保《通知》顺利实施。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的监管。在处理涉及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投诉或开展监督检查时,积极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各地(市)经信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国产品标准相关事项的核实、鉴定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1月5日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2026年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