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关于林芝市第三幼儿园2026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林芝沐洲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德吉路2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金丽
联系电话:18108946916
授权代表:徐冬梅联系电话:13550107470
被投诉人1: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格桑路18号海鑫国际商业广场2号楼3楼316室
联系人:孟工
联系电话:17794246565
被投诉人2:林芝市第三幼儿园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觉木街道滨河大道北段
联系人:孟工
联系电话:17794246565
相关供应商:西藏谷根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羊达街道通嘎幸福小区公寓楼一楼商品房10-11-12号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林芝沐洲商贸有限公司就林芝市第三幼儿园2026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5-30915)1标段(副食类)采购事宜,于2026年1月20日向被采购人林芝市第三幼儿园及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2026年1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1月29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6年2月2日下达《林芝市财政局关于林芝市第三幼儿园2026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2026年2月4日提交了投诉答复及相关佐证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该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林芝市第三幼儿园2026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1标段(副食类)中标供应商西藏谷根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将烧菜王等多款预包装食品及袋装食品的制造商填写为自身,该公司仅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法生产上述袋装、预包装食品,属于虚假填写制造商信息,构成虚假响应;招标代理机构以“格式可填写承接商”答复,属于答非所问,货物类采购无“承接商”相关说法。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经核实,西藏谷根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确将多款产品制造商填写为自身,招标文件“2.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四)”中列示为“制造商(承接商)名称”,该栏位可填写承接商名称;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故投诉人1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二、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经查,西藏谷根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确将多款产品制造商填写为自身(西藏谷根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行为与投诉人所述一致,但尚未构成虚假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提供虚假材料”,通常指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或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内容,如资质、业绩、技术参数、财务状况等,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或提交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其关键在于该材料是否为“实质性”内容,且其虚假性足以对评审产生误导或使其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经查,阅案涉项目采购文件及相关招投标资料,案涉投诉事项所指向的情形,既未被列入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也未纳入采购文件约定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案涉项目中标结果有效,继续开展后续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本次投诉中发现的采购文件编制、审核环节存在的问题,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理
结合本次调查核实的情况,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编制案涉项目采购文件时,存在关键概念模糊、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引发本次政府采购投诉,现作出如下处理:
1.将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纳入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针对其采购文件编制概念模糊的行为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处理;
2.责令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采购文件编制概念模糊、表述不规范等问题完成全面自查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我局备案。
(二)对采购人林芝市第三幼儿园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林芝市第三幼儿园作为案涉采购项目的主体,在审核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文件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造商(承接商)”等关键概念模糊的问题,对因采购文件表述不清引发的本次投诉负有相应责任。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林芝市第三幼儿园立即组织开展内部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审核管理整改,完善采购文件审核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