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编号:那财采〔2025〕137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9293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西藏伊洁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东一路13号西藏金岳医药有限公司办公楼208号被投诉人 :
那曲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地
址: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南部新区德吉路与温泉路交叉口北140米相关供应商:
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顿珠金融城格桑路1号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综合馆F4D8028-D8031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其投标应被认定无效。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一段注明:“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采购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第6页)。“投标资格及报名条件”中“其他”要求: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明确标注为“是”(第8页),此外,“所属行业”标明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第10页)。由此可知: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属于资格性要求。(2)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条款号7”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满足以下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根据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的中标供应商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可知,声明函格式中明确备注所属行业是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但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声明的所有标的名称的行业仍是“制造业”和“建筑业”,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不符。故《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声明内容无效。(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分规定:制造业属于工业,建筑业是单独划型的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只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此外,“制造业”和“建筑业”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也不相同,因此,“制造业”和“建筑业”与“其他未列明行业”无法等同,且不存在包含关系。(5)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中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件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格式一致,中标供应商未在所属行业一栏按规定填写,属守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5年9月4日,被投诉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就那曲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29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31日,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相关供应商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5年11月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11月1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11月1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函》。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部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及藏财采办〔2020〕138号的规定等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资格及报名条件中“其他”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资格及报名条件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还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声明函)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清单包括学生宿舍钢制桶底四节储物柜、定制学生宿舍上下床(含2套床下储物柜)、卡垫、400L开水柜、定制条桌条椅、衣架、窗帘、盆架、毛巾架、宿舍信息栏、宿舍走量广告文化设计制作等。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相关供应商属于其他综合零售行业,属于小型企业;(标的名称)学生宿舍钢制桶底四节储物柜、定制学生宿舍上下床(含2套床下储物柜)、定制条桌条椅、棕垫,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中山市汉威思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4人,营业收入为18743.43万元,资产总额为13882.4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等等。
本项目评审资料显示,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均享受10%的价格扣除政策。
本机关认为,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部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未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设定为资格要求。投诉人主张“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属于资格性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本项目所属行业认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符。由此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本项目所属行业的认定存在瑕疵。
再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要求,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所属行业和企业类型是真实、准确的,是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客观反映,不存在虚假响应,也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虽然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所属行业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不一致,但不应以存在瑕疵的所属行业认定否定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内容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效力,否则将违背政府采购的公正原则。
另,虽然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本项目所属行业的认定存在瑕疵,但评标委员会本着客观的态度对相关供应商提交的内容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填写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予以认定,并最终认定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均享受10%的价格扣除政策,未对本项目的采购公正性产生影响。
据此,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所属行业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不一致主张相关供应商投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