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5—30137二、项目名称:
城关公安分局购置各类警用装备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戎成勇士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梓州太道4333号2幢29层2904号
被投诉人1: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8号
被投诉人2: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天城3栋2单元1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交投诉书。
投诉事项
1.
投诉人称:“第三章评审办法”“三、评标细则及标准”“技术参数、配置及服务要求响应情况”评分标准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参数配置”中参数条款数量不具有量化关系,其分值设定单项扣分分值过高,未与产品技术参数量化指标对应设置分值,极易造成投标供应商该项评分为0,无法对投标供应商产品质量进行客观全面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
2.
投诉人称:“第三章评审办法”“三、评标细则及标准”“技术参数、配置及服务要求响应情况”评分标准中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并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检测报告第几页第几条,检测报告需加盖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不满足视为负偏离。”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
3.
投诉人称:“第五章采购需求二、参 数配置1.防暴头盔A型”缺少重要的现行行业标准依据,且带★项要求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评审依据。防暴头盔现行标 准是:《GA294-2023警用防暴头盔》,属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质量最低线,也是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强制性要求,招标文件应对此做出要求,且作为投标产品实质性要求,否则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准予生产销售,质量是否合格?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国家认可委员会自愿性认可,仅证明检测能力,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评审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我国现行认可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认证认可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仅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个官方部门,其他任何协会、团体组织形式的对认证认可机构的评定仅证明检测能力,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
4-6.
投诉人称:“第五章采购需求二、参数配置2.防弹头盔3.新标防刺服4.防弹衣”将公安部公 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设定为评分项。公安部GA293-2012《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GA68-2024《警用防刺服》、GA141-2010《警用防弹衣》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生产和销售 必须满足的合法性要求,应做为产品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评分项。且带★项要求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评审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我国现行认可认可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认证认可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仅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个官方部门,其他任何协会,团体组织形式的对认证认可机构的评定仅证明检测能力,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
7.
投诉人称:“第五章采购需求二、参数配置5.多功能警用移动电源”将“颜色:黑色,尺寸:90*90*30MM”设定为评分项,该项与产品质量无关,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投诉事项
8.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三、评标细则及标准”“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 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与投标产品质量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上述三体系认证无论是质量、环境还是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所针对的都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而并不直接针对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亦即三体系认证只确保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符合规范要求,而并不对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作出判断,与该企业是否能够生产或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实质上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因此,从政府采购层面,在《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系货物及服务、工程的情况下,政府采 购活动主要的考察标准应当是该货物与服务本身是否合格及是否能满足采购人要求,而非该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关的内部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据此,在三体系认证并不能确保所采购之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技术标准时,将三体系认证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明显构成对未获得三体系认证之供应商的歧视,属于对潜在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遇。
五、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8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就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进行改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