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编号:那财监〔2025〕1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8910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地
址: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文化东路27号当事人2:
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
那曲市色尼区罗布热地路当事人3:
成都根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OL-07-202201035号当事人4:
西藏铎晖实业有限公司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泰玺华庭2幢2单元27层1号四、基本情况
2025年4月7日,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受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委托,承接那曲市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8910,以下称“本项目”)。本项目因投标公司不足三家导致流标两次,于2025年9月22日进行第三次开、评标。2025年9月24日,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成都根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5年10月16日,西藏铎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包含二甲苯、联苯胺冰醋酸、10%硝酸、冰醋酸、乙醚、75%酒精、95%酒精。该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却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中标供应商成都根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
本机关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项目采购产品中含有危险化学品,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却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违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供应商的准入资格,且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五、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那曲市职业技术学校废标,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那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 12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