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曹林
工作单位:拉萨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
当事人2:渠敬峰
工作单位: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八一北路西苑
当事人3:郝江伟
工作单位:拉萨星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
当事人4:雷晓利
工作单位:西藏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祥和御府
当事人5:刘海鹏
工作单位: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拉萨市
二、基本情况
我局在监督检查阿里地区人民医院创“三甲”所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5-27142)时发现西藏达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康公司”)技术偏离表中15项投标文件响应参数(含1项重要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当事人1-5未作出相应的扣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招标文件》、达康公司的《投标文件》《声明函》《询问笔录》(采购人)、《询问笔录》(代理机构)、《询问笔录》(中标供应商)、《询问笔录》(5名评审专家)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曹林、渠敬峰、郝江伟、雷晓利、刘海鹏5名评审专家警告,并处每人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2.曹林、渠敬峰、郝江伟、雷晓利、刘海鹏5名评审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该项目的评审费。
四、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