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关于四川锦云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财政 2025-12-09 00:00:00

 

林芝市财政局关于四川锦云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

名称:四川锦云数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中街40691层邮编:61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祖良

联系电话:19150333924

授权代表:吴祖良

联系电话:19150333924

(二)被投诉人

名称: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8号

联系人:姚  联系电话:08945730879

(三)采购人

名称:林芝市教育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8

二、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5-29739

(二)项目名称

林芝市全民健身场室内外安装LED显示屏项目

(三)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人名称

林芝市教育局

(五)代理机构名称

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锦云数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林芝市全民健身场室内外安装 LED 显示屏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异议,于 2025 年10  28日就三项技术参数事项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开展合规性审查,查阅投诉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并向采购人林芝市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林芝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单位四川锦云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于2025年10月31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四、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针对林芝市全民健身场室内外安装 LED 显示屏项目招标文件中 “户外全彩 LED 屏” 的三项技术参数提出投诉,具体包括:

1.参数 10(运行数据记录与环境监测):投诉人认为该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参数 17(PCB 工艺要求):投诉人认为该参数技术冗余、成本过高,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参数 21(移动端远程管理):投诉人指责该参数模糊、不具实操性,且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不合理条件下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1.删除招标文件户外全彩LED屏“10、17、21条”技术参数。2.要求财政部门及纪委部门介入复核该项目参数为何会为别傘业量身打造,出现市场主流厂家皆不满足情况

五、调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调阅了该项目的投诉书、投诉答复函等相关文件,对投诉人提出的三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查核实。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三项技术参数的设置均有明确依据:

(一)关于参数 10(运行数据记录与环境监测):该功能设置旨在满足公共健身设施高可靠性、长周期稳定运行的实际需求,便于运维管理与故障预警,参数仅提出结果性要求,未限定具体技术路径,且市场上北京航宇星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畅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均可提供满足该功能的产品或方案,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

(二)关于参数 17(PCB 工艺要求):林芝地区昼夜温差大、紫外线强,该参数中沉金工艺、板厚≥1.2mm、铜厚≥1 盎司、TG≥150°C 等要求,均是为保障户外屏体结构强度、散热性能与耐候性的必要设计,符合政府采购 “物有所值” 原则,且多家供应商可提供符合该工艺的产品,未构成排他性;

(三)关于参数 21(移动端远程管理):该功能为 LED 显示屏控制系统行业通用发展方向,参数为功能性要求,未限定操作系统、软件品牌或具体实现方式,市场上北京航宇星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畅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业诚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特控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精鑫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可满足设定的参数性能指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三项技术参设置数,均基于项目实际使用环境、功能需求与长期运维目标设定,符合法律规定,未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救济途径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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