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那财采〔2025〕138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9293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西藏晶亮商贸有限公司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北路28号3幢5号被投诉人 :
那曲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地
址: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南部新区德吉路与温泉路交叉口北140米相关供应商:
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顿珠金融城格桑路1号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综合馆F4D8028-D8031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应当不予认可享受价格扣除及不通过资格审查部分。事实依据:根据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10月31日所发布的中标成交公告附件显示,西藏创美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行业为其他综合零售行业、制造业、建筑业。 第一,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则西藏创美应不能享受价格扣除评审。第二,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办库〔2020〕50 号),其中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部分均要求,如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则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再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则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身份的唯一证明文件。因此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则西藏创美应不能通过资格审查部分。
投诉事项2
:采购文件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划分错误,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次采购项目标的物(储物柜、上下床、开水柜等),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分错误。
投诉事项3:
采购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事实依据:根据采购文件内容显示未明确核心产品。
投诉事项4:
评分情况事实依据:根据质疑事项一,如西藏创美公司不享受价格扣除,根据其中标价格为4536000.00元,系统显示我公司评审价格为3412800.00元,价格差1123200.00元,价格差占总价格比达23%,我公司质疑评标委员会在除价格分以外的评分是否存在公平公正,请核查。
2025年9月4日,被投诉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就那曲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29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31日,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相关供应商西藏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5年11月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11月1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11月1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函》。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部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及藏财采办〔2020〕138号的规定等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资格及报名条件中“其他”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资格及报名条件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还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声明函)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清单包括学生宿舍钢制桶底四节储物柜、定制学生宿舍上下床(含2套床下储物柜)、卡垫、400L开水柜、定制条桌条椅、衣架、窗帘、盆架、毛巾架、宿舍信息栏、宿舍走量广告文化设计制作等。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相关供应商属于其他综合零售行业,属于小型企业;(标的名称)学生宿舍钢制桶底四节储物柜、定制学生宿舍上下床(含2套床下储物柜)、定制条桌条椅、棕垫,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中山市汉威思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4人,营业收入为18743.43万元,资产总额为13882.4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等等。
本项目评审资料显示,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均享受10%的价格扣除政策。
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载明,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要求,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所属行业和企业类型是真实、准确的,是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客观反映,不存在错误或虚假响应,也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
同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关内容,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结合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没有证据证明该函载明的相关供应商或制造商不属于小微企业。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不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本项目所属行业认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符。由此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本项目所属行业的认定存在瑕疵。即便如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本着客观的态度既对相关供应商提交的内容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定,也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所属行业填写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定,并最终认定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均享受10%的价格扣除政策,未对本项目的采购公正性产生影响。
其次,投诉人既然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所属行业划分错误,却又主张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前后主张相互矛盾。
最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是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诉人应在收到本项目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或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但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投诉人逾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3依然是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收到本项目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或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投诉人逾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质疑评标委员会在除价格分以外评分的公平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投诉人未承担举证责任,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