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芝市“十四五”“一村一策”综合评估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
联合体牵头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路3号
联系人:冯永忠
联系电话:15592030167
联合体成员:西藏民族大学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授权代表:冯永忠
联系电话:15592030167
(二)被投诉人
名称:西藏驰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B3区1栋1单元401室
联系方式:18884817631(黄先生)
(三)采购人
名称:林芝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林芝市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编号
GZFCG2025-29710
(二)项目名称
林芝市“十四五”“一村一策”综合评估项目(二次)
三、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联合体牵头人)与西藏民族大学(联合体成员)因对林芝市“十四五”“一村一策”综合评估项目(二次)的废标结果及招标程序存异议,于2025年10月2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西藏驰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0月31日针对该质疑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申请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开展合规性审查,并正式受理该投诉。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于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2日通过法定采购平台发布,开标活动于2025年10月27日举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
四、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与副本法律效力一致,未提供副本仅为细微、非实质性差异,评标委员会以此作废标处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2.投诉人提出在开标后及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未暂停后续工作仍发布中标公告,存在招标程序违规操作。
(二)投诉请求
恳请相关单位部门暂停本项目后续工作,公平处理此事,撤销废标决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利。
五、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开标情况记录表、质疑书、质疑答复书、评标委员会问询函及回复函、中标公告等相关证据,同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项目招标及质疑处理情况,调查结论如下:
(一)关于“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属细微偏差”的调查结论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核心目的在于审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设定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并未违反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此处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应属于直接影响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或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的核心需求(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而“提供副本”属于文件形式要求,未涉及供应商的主体资格或履约能力,不应认定为“实质性要求”。《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故,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副本”为由废标,仅因形式差异否定实质响应存在不合理性。
综上,该投诉事项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成立。
(二)关于“招标程序违规”的调查结论
1.质疑处理程序合规性: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已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应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应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于2025年10月28日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书面回复,未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程序合规。
2.中标公告发布合法性:发布中标公告系履行招标程序的必要环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的执行和质疑答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收到质疑不一定都会导致活动暂停,相关法律法规也么有规定成交结果必须在答复质疑后发布。
因此,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提出的“招标程序违规”投诉事项,经核查
不成立;
二、投诉人提出的“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属细微偏差”投诉事项,经核查成立,本机关决定原废标行为及中标公告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救济途径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