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5〕12号)
一、项目编号:GZFCG2025-28089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四川华瑞汉和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1栋12层4室被投诉人 1: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地
址:
西藏自治区色尼区那曲镇超丹北路被投诉人 2:
西藏泽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大东路科技大厦2楼相关供应商:
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仰桥路18号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中标单位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挂网公示。投诉事项2:
技术评分没有量化。投诉事项3:
评标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评分有失公正。2025年10月 23 日,被投诉人1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被投诉人2西藏泽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8089/那财采办[2025]45号,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9月26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相关供应商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5年9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西藏泽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5年10月13日,被投诉人2西藏泽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5年10月2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当日受理。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于2025年 10 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那曲市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期)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函》,被投诉人2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四川华瑞汉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说明》,相关供应商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说明》。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第4项规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经本机关核查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标的制造商含有中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既然相关供应商未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未公开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至于投诉人要求公布相关供应商的详细评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包含公布相关供应商的详细评分结果,故投诉人要求公布相关供应商的详细评分结果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4.2.2款技术部分关于技术要求规定“分值23分,评标办法‘1.技术要求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技术要求标“▲”为重要技术参数,共计8条,满足1条得1.5分,共计12分;若以下性能指标满足并达到相对应的优于指标享受加分政策:①1-1二氧化硫分析仪第10条▲24h20%量程漂移:≤±2ppb/24h;(所投产品性能若24h20%量程漂移:≤±1ppb/24h,加0.5分;所投产品性能若24h20%量程漂移:≤±0.6ppb/24h,加1分,本项优于指标最多加1分)此项最高2.5分;……以上共计最高分值20分。3.技术要求未标“▲”、“★”的为一般技术参数,共计227条,每一条款负偏离扣0.014分;本项最高分值3分。’”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不论是重要技术参数还是一般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均进行了量化。比如,重要技术参数,满足1条得1.5分,可以享受加分,每条可加2.5分,但每条最高得分2.5分;一般技术参数,最高分值3分,共计227条,每一条款负偏离扣0.014分,也就是说,即便出现全部偏离,最高扣分也是3分,不可能出现扣分3.178分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技术评分没有量化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还提出“是对评分结果里的技术评分没有量化提出质疑”。暂且不论该主张与投诉人质疑阶段主张的事实依据不符,对于评分结果里的技术评分应当量化的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
另,结合投诉人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于投诉事项2的质疑确已超过法定期限。虽然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于2025年9月22日挂网变更公告,但该变更公告是针对“空气站站房建设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器参数要求”,其他内容不变。也就是说,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技术评分的设定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在2025年9月5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时便应当知道。投诉人主张从2025年9月22日开始起算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4.2.2款商务部分关于认证证书规定“运用于本项目的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和辅助管控平台中包含环境决策支持系统、目标量化评估系统、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环境分析评价系统、涉气源管理系统、分级协同管控系统、环境数据管理系统、IOT物联网;以上系统需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得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包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自动监控运维信息管理、在线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处理等功能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注:投标人若非著作权人,需提供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书。”
结合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选择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风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软件供应商。根据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书》,授权软件清单有9个,而后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却有17个,且授权的9个软件名称与后附的17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不一致,无法确认投诉人就后附的17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使用权取得了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根据广州风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授权书》,广州风创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授权仅限于投诉人使用广州风创科技有限公司的11个软件著作权证书用于本项目招标活动,但就该11个软件著作权证书上的软件使用权是否授权给投诉人,投标授权书未明确。据此,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风创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无不当。
至于投诉人主张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其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附件:送达回证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那曲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