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6〕1号

财政 2026-03-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那财采20261

 一、项目编号:XZLX-BMC-2025-269

 二、项目名称:那曲市人民体育场馆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西藏品驰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太阳岛一路阳光小区23单元102

被投诉人1

那曲市教育局(那曲市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被投诉人2

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采购人(被投诉人1)擅自启动重新评审并作出废标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废标行为应无效,应恢复投诉人的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

2

原评审委员会在对西藏昊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兴公司)质疑函回复复核阶段,将非实质性要求(报价格式)作为判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的依据,构成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其复评意见应属无效。

投诉事

3

采购人以报价单总价填写格式等非实质性形式要求限制、排斥供应商投标,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

4

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2)擅自篡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其作出的《质疑回复函》答非所问,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职责。

投诉事项

5

昊兴公司的质疑函未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属于无效质疑。

20251224日,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2那曲市人民体育场馆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ZLX-BMC-2025-269,以下称本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采购公告。2026116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西藏品驰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612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2提出质疑。202622日,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20262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26210受理。2026210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1被投诉22026213日向本机关提交《那曲市人民体育场馆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情况说明的函》。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程序

投诉人于2026122日向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仅包含两项质疑事项:一是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在复核阶段将非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二是认为昊兴公司质疑函缺乏事实依据。经核查,投诉人本次投诉所涉的第1项(采购人擅自重新评审)、第3项(采购人以格式要求限制排斥投标)投诉事项,均未包含在其依法先行提出的质疑事项范围之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应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前置程序条件。投诉人就未经质疑的事项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处理质疑及废标行为的合法性

1.关于重新评审问题: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人于2026119日收到昊兴公司对中标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2612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此系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的必要环节,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禁止的重新评审投诉人在提出投诉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重新组织评审的证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废标决定的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昊兴公司质疑过程中,复核发现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均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明确载明且以加粗方式醒目标示的报价格式要求(总价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进行填报。投标人报价未转换单位,未保留两位小数),性质认定: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构成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上述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实质响应”,不符合该项符合性审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因此,本项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三家而废标,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非采购人擅自决定。

(三)关于招标文件报价格式要求的性质

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格式及精度要求,是构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投标报价要求的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投标价格清晰、准确、可比,属于采购需求的合理组成部分。被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项目中载明该要求,合法有据。该要求以加粗等醒目方式作出,投标人应当知悉并严格遵守。投诉人认为“第三章2.12中载明“▲”系指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只有加粗加黑,但是没有▲,因此认为该要求不是实质性要件”。

根据87 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醒目方式” 是法定要求,但法律法规中并未限定具体形式(如必须用 "" ""),法定认可的醒目方式包括:加粗、加黑、下划线、变色、特殊符号标注、文字提示等。

投诉人关于该要求仅为“一般性格式建议”、“非实质性要求”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行为

经核对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与被投诉人保存的质疑函原件(扫描件),两者内容一致,均为两项质疑事项。被投诉人针对该两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篡改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昊兴公司质疑函是否提供事实依据的问题,被投诉人已在质疑答复中说明昊兴公司提供了开标大厅唱标界面及中标公告截图,该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事项45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3,因投诉人未依法在投诉前就此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投诉条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投诉事项3实质内容与投诉事项2一致,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在投诉人投诉事项2中进行了回应

2.投诉事项245,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那曲市财政局

                                                                                                  202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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